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1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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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項目登記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者應依一般稅率計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08904566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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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期貨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又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期貨業之範圍為「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本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雖涉期貨交易性質,惟其營業登記項目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尚非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應非屬前開規定之適用範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課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