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項目登記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者應依一般稅率計課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08904566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期貨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又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期貨業之範圍為「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包括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結算機構等。」本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從事外幣保證金交易,雖涉期貨交易性質,惟其營業登記項目為「投資及管理顧問服務」尚非經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務之營業,應非屬前開規定之適用範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課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