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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收受票據訂金時開立發票如無法兌現致交易不成立者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6668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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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
公司銷售乘人小汽車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說明: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該公司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請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