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辦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自行申報經查獲短漏報者補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99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規定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其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收入且不符本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有關短漏報情節輕微標準者,核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合,應依法核定課稅,惟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