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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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購貨經補貼運費者應依折讓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83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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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
公司向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農糧署)購買飼料米,由糧食局補貼運費,核屬該局銷貨折讓性質,應由貴公司書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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