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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貨經補貼運費者應依折讓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836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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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農糧署)購買飼料米,由糧食局補貼運費,核屬該局銷貨折讓性質,應由貴公司書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