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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有售票收價者按5%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194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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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營業登記之事業、機關、團體等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得按其申報銷售額,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由稽徵機關發單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