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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刷卡消費積點或現金紅利兌換商品或折抵各項費用之折讓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43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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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或現金紅利兌換商品(含兌換航空哩程、至便利商店兌換指定商品及向發卡機構或特約商店兌換商品)、抵減次期消費款、折抵特約商店部分消費金額及折抵其他公司之基金手續費、保險費、房貸利息者,核屬發卡機構銷售勞務與信用卡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收入之折讓。為簡化作業,准依發卡機構帳載兌換商品、抵減次期消費款、折特約商店部分消費金額及折抵其他公司之基金手續費、保險費、房貸利息等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當期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三、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折抵應給付信用卡發卡機構之基金手續費、保險費、房貸利息者,核屬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應收基金手續費、保險費、房貸利息之折讓。發卡機構收取基金手續費、保險費、房貸利息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時,既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應依本部754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惟發卡機構如屬免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准依帳載折抵基金手續費、保險費、房貸利息等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折抵基金手續費、保險費、房貸利息之當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