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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3 1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原則上應取得買受人之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546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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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作業程序繁複,未能依本部75/03/19台財稅第7520842號函規定,以電子計算機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