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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原則上應取得買受人之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546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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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如因作業程序繁複,未能依本部
75/03/19
台財稅第
7520842
號函規定,以電子計算機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