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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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開辦費未逐年攤提嗣後補提經剔除者應補稅加息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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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之開辦費,未依規定逐年攤提,而於以後年度補提,經稽徵機關剔除核定補徵稅款者,除依規定加計利息外,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編者註:適用於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第64條修正前之案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