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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開辦費未逐年攤提嗣後補提經剔除者應補稅加息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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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開辦費,未依規定逐年攤提,而於以後年度補提,經稽徵機關剔除核定補徵稅款者,除依規定加計利息外,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編者註:適用於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第64條修正前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