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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084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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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得由該營業人依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附件5-9(編者註:現為5-1-16)「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格式依式設計利用電子計算機列印該證明單格式14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後,由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列印該證明單,交由買受人蓋章,第1聯及第2聯交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3聯及第4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