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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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暫提出倉之修護材料於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者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11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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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船公司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5條(編者註:現為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D2(保稅貨物出倉進口)報單,報運修護貨櫃用之修護材料暫提出倉,該暫提出倉之修護材料於貨櫃修護完工報經海關查核無訛,視同退運出口,免徵關稅者,其營業稅亦比照免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