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於營業人進項憑證整理、裝訂及登錄建檔作業之需求,特劃一訂定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及紙張規格如次:(一)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格式,應具備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4項欄位,營業人得依第(二)點規定之規格,視實際需要增列欄位及調整欄位大小,但第4欄須為「金額」欄,又稽徵機關須登錄之項目部分,應以粗線加框(如附件)。至專營銷售勞務之營業人,格式之品名、數量及單價等3欄位,得酌視情形,自行調整。(二)列印三聯式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紙張規格統一規定如次:寬度為80欄位(Column),長度以不超過72列(row,12英吋)為限,由營業人酌視需要,自行印製使用。
(財政部79年1月15日台財稅第791184495號函、財政部107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10700611241號令修正)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