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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以未上市股票抵繳稅款若非課徵標的物且不易於變價則不受理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01099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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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與贈與標的物相同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抵繳應納之贈與稅款乙案,不宜受理抵繳。說明:二、本案申請抵繳贈與稅款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既非課徵標的物且屬不易於變價,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不合,不宜受理抵繳贈與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