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申請以不動產抵繳遺產稅,如其抵繳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時,依法務部85年6月3日法85律決13313號函復意見,可適用民法第88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規定。又依上開法務部函稱:「……民法第88條所謂之『過失』,實務上多解為抽象輕過失,意即表意人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錯誤或不知之情事時,即不得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至當事人之錯誤或不知,如係肇因於行政機關之過失,則……難認表意人有何過失,無適用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餘地……。」,準此本件黃陳○○等人申請取回土地,如經查明其於申請抵繳時,不知該等土地非道路用地而誤為道路用地據以抵繳,因其申請抵繳之錯誤係誤按道路用地核課遺產稅及地政機關測量分割有誤所致,則其對該錯誤難認有過失,故得准其依民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以該等土地抵繳之意思表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31條第1項及其他相關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及改以現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