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退回辦竣國有登記之抵繳遺產稅土地並改以現金繳納,有無本部85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50326886號函之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按「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規定,追繳應納稅款。」為本部72年9月20日台財稅第36684號函所明定。本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於88年6月辦竣國有登記,於89年6月發現抵稅土地中有2筆土地為免稅之農業用地,乃予追繳應納稅賦。由於納稅義務人申請抵繳時,貴局未依前開函釋規定予以追繳稅款,因此,本案如經查明納稅義務人係因貴局未依前開函釋規定於申請抵繳時追繳稅款,致其不知需補繳稅款而以農業用地抵繳完竣,尚難認納稅義務人有過失,從而其主張改以現金繳納乙節,可參照本部85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50326886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