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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以贈與標的物抵稅經查明繳納確有困難者於取具受贈人同意書准予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146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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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已移轉為受贈人名義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贈與標的物)抵繳贈與稅,如經查明該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贈與人1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於取具受贈人同意書後,准按課徵標的物受理抵繳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計算抵繳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