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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將非獎勵設備產品申報免稅其短報所得之計算公式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1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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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將未經核准免稅待遇之生產設備所產銷之產品,申報為免稅所得,按短報所得論處,其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全年所得額-申報前3年虧損未扣除額-申報其他減免項目)×(1-核定免稅比例)=應申報課稅所得額
(申報全年所得額-申報前3年虧損未扣除額-申報其他減免項目)×(1-申報免稅比例)=原申報課稅所得額
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核定納稅限額比例=應申報最高應納稅額……
……………………………………………………………………A(1)
原申報課稅所得額×核定納稅限額比例=原申報最高應納稅額……
……………………………………………………………………B(1)
應申報課稅所得額×級距稅率-累進差額=應申報應納稅額…………………………………………………………………A(2)
原申報課稅所得額×級距稅率-累進差額=原申報應納稅額………
……………………………………………………………………B(2)
A(1)與A(2)比較,若A(1)<A(2),則以A(1)為應申報應納稅額
B(1)與B(2)比較,若B(1)<B(2),則以B(1)為原申報依規定應納稅額
應申報應納稅額-原申報依規定應納稅額=漏稅額………………C
應申報應納稅額-(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結算申報自繳稅額)=短繳應納稅額……………………………………………D
若D<C,則以D送罰,否則仍以C送罰。
上項公式所稱免稅比例係指合於獎勵類目及標準免稅所得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非屬上開函釋規定之短報所得部分應予排除)。三、至如因納稅限額比例計算錯誤或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製造產品未依規定計算免稅所得,致短繳應納稅額,經核定補稅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0規定辦理,並可免予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