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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民自行進口漁業器材不符免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398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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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自行進口主、副機、漁航儀器等漁業器材,不符合營業稅法第九條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應由海關於進口時代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