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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未經核准免稅之生產設備產銷之產品申報免稅屬短報所得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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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因增加機器設備所增之產量,併予計入免稅額內,應以所增加之機器設備申報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為限,為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3項所明定。故生產事業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增加機器設備,未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增加產量即不得併予計入免稅額內,若生產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將未經核准享受免稅待遇之生產設備所產銷之產品,申報為免稅產品,致發生短繳稅款情事者,應按短報所得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