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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未申報課稅者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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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依規定累積為資本公積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課稅後,再以剩餘部分提充資本公積;其未申報課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