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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未申報課稅者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1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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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依規定累積為資本公積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課稅後,再以剩餘部分提充資本公積;其未申報課稅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