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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銷貨價格低於時價經調查係故意壓低者應依短報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3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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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價格顯較時價為低,如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其係故意壓低,而有意圖短報營業額之具體事證者,除依規定調整補稅外,並應就其短報所得額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至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核定其銷貨價格,嗣後始發現其銷貨有短開發票金額情事,如短開金額低於稽徵機關依上揭準則規定調整範圍,應免再就此一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