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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土地抵繳稅款並將餘額捐贈國庫嗣後發現核定有誤再予補徵准以原捐贈之財產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1258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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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並將抵繳餘額全數捐贈國庫,嗣發現原核定之稅額少計再予補徵之稅款,可否准依納稅義務人所請以原捐贈之財產抵繳乙案。說明:二、本案應補徵遺產稅額34,660元,既係因原核定稅額少計已申報之遺產乙筆所致,則納稅義務人因不知稅額少計而將抵繳土地餘額38,465元捐贈國庫乙節,尚難認納稅義務人有過失,從而其主張以該等已捐贈之餘額抵繳補徵之遺產稅款,可准其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