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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加計短漏報所得仍無應納稅額其計算處罰之基礎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18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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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可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級距稅率計算之金額,減除累進差額後,以其餘額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規定之倍數計罰。如短漏所得額5萬元(編者註:自99年度起改為12萬元)以下,既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可資適用,應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