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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虛列應收帳款超列備抵呆帳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2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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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應收帳款餘額,其超列之壞帳損失準備(編者註:現為備抵呆帳)未依規定轉列為當年度收益,逃漏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移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