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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虛列應收帳款超列備抵呆帳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2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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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應收帳款餘額,其超列之壞帳損失準備(編者註:現為備抵呆帳)未依規定轉列為當年度收益,逃漏所得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移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