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繼承事實發生後原有未上市公司股票增資配股變更面額者其總值不變仍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抵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31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遺產中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因該公司於繼承發生後,就其資產重估增值轉增資配股,並將股票面額由每股100元變更為10元,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等股票抵繳時,可依說明二規定辦理。說明:二、遺產中未上市公司股票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日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至其抵繳價值,依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則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依公司資產淨值計算其持有股數之總值,即為該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而繼承發生後,公司就原有淨值科目轉增資或改變面額,致發行總股數增加,對資產淨值不生影響,而股東擁有之該公司財產總值仍與繼承發生時相等,僅股數變動而已,亦即繼承發生時之持股數,與轉增資變更面額後之持股數,其價值相等。本件被繼承人劉君於83年11月11日死亡,遺有○○公司股票41,260股,當時該公司資本額為6千萬元,發行股數60萬股,每股面額1百元。稽徵機關依繼承發生日之公司資產淨值(其中含資本額6千萬元、土地重估增值調整數119,163,371元),按被繼承人持股比例換算該等股票之遺產價值為16,354,706元。嗣該公司於84年11月間,將公司之土地重估增值轉作資本計9,900萬元(股東配股率為165%),並變更股票面額為每股10元,致公司資本總額變為1億5千9百萬元,分為1,590萬股,劉君之持有股數因此成為1,093,390股。本案公司於繼承發生後將稽徵機關原已計入淨值之土地重估增值轉作資本配發新股並變更股票面額,因此,轉增資及變更面額後,劉君持有之全部股數,始與繼承發生時之持股數所代表之淨值相等,即等於核課遺產稅之價值,抵繳時,依首揭細則規定,自應以該等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依其持有股數1,093,390股,予以換算每股抵繳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