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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扣繳利息所得而依淨額申報並以扣繳稅額抵繳者依短報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6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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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前已接到利息所得稅款扣繳憑單,如按銀行通知之利息淨額申報,同時又以該項利息所得扣繳稅款辦理抵繳者,除應調整補稅外,並應就其短報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