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性貸款債權依證券化條例成立特殊目的信託之課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71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有關貴行(○○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將○○現金卡消費性貸款債權信託與××銀行成立特殊目的信託,所衍生相關稅務疑義乙案。說明:二、有關「創始機構○○銀行移轉消費性貸款債權之本金時,一併將該本金所衍生之未來年度超額利益受益權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其處分溢價應否課徵營業稅問題?」乙節,查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移轉消費性貸款債權與受託機構之信託讓與行為,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而產生之印花稅及營業稅,一律免徵。同條例第40條規定,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因此,本案金融資產證券化創始機構以移轉消費性貸款債權之本金時,一併將該本金所衍生之未來年度超額利差受益權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並據以發行超額利差受益證券,因而產生處分溢價。爰因上開創始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移轉消費性貸款債權與受託機構之信託移轉行為,免課徵營業稅;再者受託資產消費性貸款債權之本金所衍生之未來年度超額利差(利息收入),亦將由受託機構負責繳納營業稅。所以,創始機構移轉受託財產與受託機構,信託財產所衍生之未來利差(處分溢價),得免由創始機構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