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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8 0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退稅收入未列帳申報者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6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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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未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3條之規定,將稽徵機關及海關退還之稅捐,就原科目沖回或列為收入者,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