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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退稅收入未列帳申報者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66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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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如未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3條之規定,將稽徵機關及海關退還之稅捐,就原科目沖回或列為收入者,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