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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被繼承人出資額於死亡後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抵繳者其價值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9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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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遺有有限公司出資額,該公司於繼承發生後現金增資(無溢價發行)並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被繼承人之投資額未增加,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變更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該股票仍屬課徵標的物,其每股抵繳價值,應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繼承發生時公司資產淨值,加計現金增資額,除以現金增資後之股數計算。說明:二、按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股票抵繳,仍應認屬課徵標的物,宜准予抵繳。至於抵繳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應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本件○○投資有限公司之資產淨值,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為893,170,276元,當時公司資本額為5千萬元,換算每元淨值為17.863元,現金增資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其每元淨值已因現金增資(無溢價發行)、資本額增加(由5千萬變更為9千萬)而稀釋,另現金增資亦造成資產淨值同步增加,故其抵繳價值,應以本件繼承發生時之公司資產淨值總額893,170,276元,加計現金增資額4千萬元,除以資本額9千萬元,求得抵繳股票之每元淨值為10.368元,即每股103.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