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未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因繼承後公司辦理減資,致股數減少,其抵繳價值之認定疑義乙案。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另依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遺產價值,係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準此,依繼承發生時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被繼承人持有股數之總值,原則上即等於該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及抵繳價值,而繼承發生後,因公司辦理增(減)資,發行總股數變更,致股東持有之股數隨之改變時,參照本部86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61913104號函及89年8月17日台財稅第0890454914號函釋意旨,仍宜將公司原有淨值科目於增(減)資前後之轉換情形,納入考量,以認定增(減)資後股東之持股價值。三、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抵繳遺產稅,因公司於繼承發生後減資,除按減資後之股數計算抵繳股數外,參照前揭函釋規定,並應審酌公司減資後對原有資產淨值有無影響。如經查明該公司減資係彌補繼承發生日前之虧損,僅係原有淨值科目轉換,對該公司資產淨值不生影響時,亦即減資後納稅義務人持股之總值與繼承發生時之持股總值相等時,應依該持股總值計算每股抵繳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