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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計算機發票增印副聯由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08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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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凡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擬增印副聯者,自即日起授權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斟酌核定,免逐案函送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