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農田水利會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8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農田水利會出租土地、房屋等取得之租金收入,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01/15農林字第900168458號函意見略以,係屬農田水利會之「財務收入」,依90年6月2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二、有關農田水利會取得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各項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如無其他課稅收入者,並得免予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114年10月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3891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