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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租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電子商務金流者按手續費收入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06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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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線上消費者直接向網路商店購買貨物或勞務,由網路商店直接將貨物或勞務交付網路消費者,並不透過○○公司,準此,○○公司僅出租網路交易平台,代為服務電子商務金流,故該公司可就其向網路商店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保存相關帳簿、憑證及單據,以供稽機關查核運用。三、請○○公司提供線上消費者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4碼資料,供網路商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以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