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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開立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不得將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分開列示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257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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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非營業人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將其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開立,尚不得將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分開列示。(財政部87/01/21台財稅第871925747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