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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付未付款項應調整轉列其他收入者補稅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709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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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科目內之款項,依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係屬調整性質,應無同準則(編者註: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7條之適用。惟若經查獲係屬虛列應付未付款項情事,因而短漏報所得者,除依法剔除補徵列支年度之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