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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漏開發票營業額已列入所得額申報但未繳納者補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2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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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涉嫌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雖尚未經稽徵機關審定,仍應就實際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如已列入申報,而未自繳稅款者,除短繳自繳稅款部分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外,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