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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三角貿易起運地及交付地均在境外者不宜按進銷貨方式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3439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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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國外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無報關提貨憑證,非屬外銷貨物或進口貨物範疇,不宜按進、銷貨方式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