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貨批發市場交易之魚貨,其中由漁民及漁民團體所供應者,其交易之金額免徵營業稅,故不發生拍賣或議價之成交價格應否含稅之問題;至於供應人為營業人者,依照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營業人依第14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之規定,該供應魚貨之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魚市場,魚市場應開立計價單(代替統一發票)交付購買魚貨之承銷營業人(未經加工之生鮮魚貨自84年3月1日起免稅)。(財政部78/07/25台財稅第780653779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財政部110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修正本令,修正刪除所引述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