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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行政救濟中債權抵繳遺產稅如符要件暫准受理惟暫不登記國有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59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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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繫屬行政救濟中之債權抵繳遺產稅額,該項債權既經稽徵機關核屬被繼承人遺產,如其他要件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自應暫准予受理,惟暫不登記為國有,嗣後如經行政救濟確定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重行更換抵繳標的或以現金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