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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其漏稅額之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6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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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案件,其應補稅額之計算,依本部62年3月21日台財稅第32131號函規定,係採實質課稅原則,應先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稅額後再行發單補徵。漏稅額之計算,亦應先行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之稅額後再據以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