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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分散所得案件認定原則之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6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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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62台財稅第31471號令「統一規定分散股利所得案件之認定原則」僅適用於被查獲之分散所得案件,其無分散所得情事者,並不適用。因此,華僑在國內投資所分配之股利,如並無分散所得之情事,自無需檢附僑居地之納稅證明文件。至納稅義務人居住國外已成年之子女,持有國內公司之記名股票,係分散自國內納稅義務人經稽核單位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其股利已按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該項所得如因故未在居住地國申報納稅,依照上開認定原則第3項規定,仍可由居住國外之成年子女於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仍可抵繳)補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