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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遺產擔保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復以該地抵繳其抵繳價值之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90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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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提供被繼承人遺產中課徵標的物為遺產稅之擔保,於取得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繼承登記後,復提供該土地抵繳遺產稅,有關其抵繳價值之計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說明:二、參照本部6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35071號函「……是以因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而移轉登記為國有時……。又該項繼承之土地,如按繼承之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當不發生核課土地增值稅問題」意旨,本案土地雖經辦理繼承登記,惟其抵繳時申報移轉現值之認定,仍宜以核定抵繳遺產稅之抵繳價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