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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設保留地政府需地時登記撥用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828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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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修正前(編者註:係85年4月17日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已全數登記為國有之抵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今後地方政府需地時,改採就非屬其成數部分編列預算,並由國有財產局就該抵稅土地全數,囑託地政機關辦理1次移轉登記、完成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