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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1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飲食旅宿業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免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705955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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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旅宿業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本部77/06/28台財稅第770658411號函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2.已有規定。營業人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銀機機種,如未具備列印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之功能者,得以手工開立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於「備註」欄註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