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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飲食旅宿業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免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705955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飲食、旅宿業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本部
77/06/28
台財稅第
770658411
號函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
(
三
)2.
已有規定。營業人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收銀機機種,如未具備列印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之功能者,得以手工開立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於「備註」欄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