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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短漏報出租財產收取押金之租賃收入適用處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804506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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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或短報出租財產所收取押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賃收入,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